濱州在線

標題: 濱州一80后男子竟挪用資金、合同詐騙!竟用于快手充值.... ... [打印本頁]

作者: 濱州在線    時間: 2021-9-29 00:00
標題: 濱州一80后男子竟挪用資金、合同詐騙!竟用于快手充值.... ...
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博檢二部刑訴〔2021〕3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3281981**************,漢族,初中文化,曾任山東省博興縣某某有限公司業(yè)務(wù)員,住博興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濱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詐騙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博興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font>


本案由博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挪用資金罪、詐騙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21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挪用資金罪


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擔(dān)任山東省博興縣某某有限公司業(yè)務(wù)員的職務(wù)便利,先后多次挪用資金共計人民幣53.2105萬元,用于快手APP充值及個人消費,超過三個月未還。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以收回客戶貨款不交賬的手段先后挪用17名客戶貨款共計人民幣47.156萬元。后將上述款項用于快手APP充值及個人消費。


2.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以從倉庫提取貨物未交回貨款手段多次挪用人民幣4.1145萬元。后將上述款項用于快手APP充值及個人消費。


3.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以收取定金、保證金不交賬的手段挪用1.94萬元。后將上述款項用于快手APP充值及個人消費。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張某某通過銀行卡轉(zhuǎn)賬的形式償還被害人張某某5萬元。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有3.2637萬元工資未領(lǐng)取,至今仍有44.9768萬元未償還被害人張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微信交易明細、出庫單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二、詐騙罪


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張某某以幫助辦理駕駛證免罰為名義先后騙取被害人梁某乙人民幣3.35萬元,后將上述款項用于個人消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銀行卡交易明細、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等書證;2.證人梁某甲、馬文東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梁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視聽資料。


三、合同詐騙罪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張某某在自身經(jīng)營狀況不良且無法償還欠款的情況下,虛構(gòu)擁有貨源的事實,騙取被害人宮某某貨款人民幣6萬元,后上述款項用于快手APP充值及個人消費。被告人張某某多次編造事實搪塞宮某某,且無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行為。


1.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欠條等書證;2.被害人宮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張某某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部分犯罪事實。


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還有:


1.刑事判決書等書證、戶籍證明等書證;2.破案經(jīng)過等證明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利用職務(wù)之便,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挪用資金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張某某犯有數(shù)罪,應(yīng)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作者: 僾伝    時間: 2021-9-30 16:21
對得起自己的父母嗎

作者: 淺笑依然    時間: 2021-9-30 19:48
聰明沒放對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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