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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3211963********,漢族,小學文化,住惠民縣**坊街道**村**號。
自2018年1月任惠民縣**辦事處**家社區(qū)村委會委員、鏡**黨支部書記,2021年1月8日因違紀違法被中共惠民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開除黨籍。2021年1月11日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本院取保候?qū)?。本案由惠民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diào)查終結(jié)。2021年1月8日,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職務侵占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擔任惠民縣何坊街道辦事處鏡**黨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賬的手段,將村集體水庫承包費10萬元非法占為己有,用于個人家庭支出。2020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將犯罪所得全部退賠。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主體身份證明、賬目憑證等書證;2.證人王某乙、田某某證言;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此致惠民縣人民法院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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