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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沾化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沾檢一部刑訴〔2020〕28號被告人張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3251979********,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無固定職業(yè),住濱州市沾化區(qū)**村。因犯搶劫罪,于2000年1月28日被無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千元;因犯搶劫罪,于2004年10月21日被沾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一千元;因犯強奸罪(未遂),于2012年8月31日被沾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搶劫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萊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因涉嫌強奸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本案由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張某甲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3時許,被告人張某甲酒后竄至同村被害人王某某(女,63歲,住濱州市沾化區(qū)**村)家中,使用事先準備好的竹梯,從王某某家東南角院墻爬梯入院,被告人張某甲敲打窗戶謊稱要與王某某聊天,騙取王某某信任后入屋。在屋內張某甲搶奪王某某手機,阻止王某某打電話,后采取語言威脅和暴力強迫手段,強行與王某某發(fā)生性關系。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張某乙、張某丙證言;3.被害人王某某陳述;4.被告人張某甲供述;5.DNA檢驗鑒定書等鑒定意見;6.勘驗、提取筆錄。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暴力、威脅方法強奸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對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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