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劉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3281965********,漢族,小學文化,務農(nóng),現(xiàn)住博興縣**鎮(zhèn)**村**號。2002年7月23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博興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8日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博興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博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博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相關規(guī)定,并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1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甲酒后到同村崔某甲家,二人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崔某甲報警,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將劉某甲勸回。次日7時左右,被告人劉某甲持板斧到被害人崔某甲家砸壞排煙罩并砍大門;
二、2020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劉某甲因不滿同村崔某乙懷疑自己偷其手機,遂強占崔某乙新買的手機拒不歸還,后在民警介入情況下,劉某甲讓高某某將手機還至店子派出所;同年3月29日,被告人劉某甲無故到王某某家砸壞崔某乙一輛黑色摩托車;同年4月9日上午,劉某甲又因崔某乙不接其電話,攜帶鐵管到崔某甲家找崔某乙,被告人劉某甲拉倒并用鐵管砸被害人崔某乙的摩托車,后崔某乙與劉某甲發(fā)生打架,崔某甲報警。
三、2020年4月2日10時許,被告人劉某甲到同村老年人許某某家無故毆打被害人許某某致其精神失控,許某某的女兒許某寧現(xiàn)場報警。
四、2020年4月6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甲在劉光輝家門口隨意毆打被害人侯某某,并用鐵锨、石塊砸壞侯某某的摩托車;同年4月9日,被告人劉某甲又攜帶鐵管到侯某某家砸壞茶幾和水壺;同年6月2日晚上,被告人劉某甲在**鎮(zhèn)**村**村交界路口強行開走侯某某駕駛的一輛白色六輪貨車,后在民警介入情況下歸還。
五、2020年5月28日19時許,被告人劉某甲在劉某乙家門口,因不滿劉某乙未幫其干完活,隨意毆打被害人劉某乙致其受傷。
六、2020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劉某甲在劉某丙經(jīng)過其家門口時,持鐵锨隨意毆打被害人劉某丙,致其受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鐵锨等物證;2.戶籍證明信、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等書證;
3.證人高某某、王某某、劉某輝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崔某甲、崔某乙、侯某某、許某某、劉某乙、劉某丙的陳述;
5.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6.視聽資料光盤三張;
7.受案登記表、處警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等證明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無視國家法律,多次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毀損、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人在做天在看 最終會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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